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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江哲瑋

上訴人
倪秀霞
上訴人
呂炫鋒
被上訴人
魏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倪秀霞、呂炫鋒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倪秀霞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呂炫鋒應再給付其新臺幣820,000元本息;被上訴人魏玉娟應再給付其1,120,000元本息,如任一被上訴人給付時,其他被上訴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此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倪秀霞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高者定之,為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上訴人呂炫鋒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倪秀霞、呂炫鋒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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