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賀展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貞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純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