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黃万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驊陽照相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祥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零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