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季陵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處分執行,曾提供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7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已於本案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不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1年度抗字第490號、85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參照)。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之催告,既屬法定要件之一,則催告必須在訴訟終結之後,否則不生催告之效力。不能謂訴訟終結前之催告,自屬合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未獲全部勝訴,且聲請人未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亦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572號假處分執行卷審核無訛,是假處分之執行程序既尚未撤銷,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難謂訴訟已終結。是本件未該當訴訟終結之情形,聲請人所為之催告亦於法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返還擔保金之要件未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