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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

異議人
粟振庭
相對人
張萬定

      張陳勤

      張瑞紋

      張梅碧

      張煉欽

      張光良

      張蔡乙女

      張美雲

      張坤地

      張煉源

      李月癸

      李世聰

      李銘燦

      李銘松

      李君如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8年度司家他字第35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108 年度司家他字第35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雖誤提出抗告狀,惟依前述仍應視為提出異議;嗣經司法事務官認為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12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合先敘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及110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繳納訴訟費用既係由國庫先行代墊,自應由國庫向異議人徵收費用,不應由本院追繳。況異議人名下之中華郵政700-0002461-0054677 號帳戶係社會救助專戶,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等語。爰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許後,僅發生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效力,一旦本案訴訟確定或終結後,若聲請訴訟救助之人仍有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情形,法院仍應向其徵收,並非謂聲請人嗣後毋庸負擔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四、經查:

(一) 本件異議人請求代位繼承訴訟事件(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3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12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異議人因此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即原告)負擔,異議人不服,遂上訴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家上字第19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即上訴人)負擔,異議人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36號裁定抗告駁回並諭知抗告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即抗告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二) 異議人雖主張本件訴訟費用由國庫先行代墊,應由國庫追繳,應非由本院追繳,且其名下之中華郵政700-00 02461-0054677 號帳戶係社會救助專戶不應強制執行,即不應向異議人追繳云云。惟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許者,僅係暫免訴訟費用徵收而已,於訴訟終結後,若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有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情形,法院依法仍須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甚明。是異議人據此主張應由國庫追繳而異議,並無理由。至異議人名下之郵局帳戶可否強制執行,乃係執行問題,自不得以此為不履行義務之抗辯。是異議人上開主張,均屬無據。(三) 綜上,原裁定據以確定本案訴訟費用額,並命異議人如數繳納,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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