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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應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冠仁、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內容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人於原審擴張訴之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30萬3,
    600元;㈡命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並發函維基百科更正
    網頁內容(見本院卷第64頁),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
    。
二、訴之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3,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965元;訴之聲明㈡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00元。
三、本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計算式:4,965+4,500
    =9,465)。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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