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告
買芳瑜
被告
陳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106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嗣原告於同年月17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1536號、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44號駁回其聲請確定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各該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又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