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買芳瑜
- 被告
- 陳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106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嗣原告於同年月17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1536號、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44號駁回其聲請確定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各該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又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