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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雲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8日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之判決,以確定之終局判決為限,中間判決僅為終局判決之準備,而非終局判決之本體,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亦有明文。是得對之聲請再審之裁定,亦應以確定之終局裁定為限。所謂終局裁定,係指以終結某審級訴訟程序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裁定,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僅生限期補正之效力,難謂具有終局效力,非終局裁定,自不得對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請再審。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該裁定係命再審聲請人補繳再審裁判費之補正裁定,僅生限期補正之效力,於再審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時,始生法院得另以裁定駁回其訴之效力,既尚須由法院更為裁定,即非以終結第一審聲請再審程序為目的之裁定,非屬終局裁定。揆諸前開說明,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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