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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1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14號

原告
廖楷晋
被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4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1,848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1,662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0,186元,而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100,830元(計算式:101,848×0.99=100,830,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需負擔1,018元(計算式:101,848-100,830=1,018),則暫免繳納之裁判費50,186元部分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1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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