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曾世榮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3 款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又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09 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國抗字第74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947 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顯無不繳納裁判費之理由;準此,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