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忠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