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傳凱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源律師
- 被告
-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應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事件業經調解成立,有該事件歷審裁判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命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