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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號

原告
曾世榮
被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3 款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又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09 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國抗字第74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947 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顯無不繳納裁判費之理由;準此,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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