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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6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馬夢燕
被上訴人
南京金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2至4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因無法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是上開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至附表編號5及6為不同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0,297元(計算式:1,650,000元+351,000元+119,297元=2,120,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明項次      聲      明      內      容   1  第一項 原判決廢棄。   2  第二項 確認南京金鑽社區(下稱系爭社區)103年12月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關於停車位不得租給非住戶之人使用及系爭社區全部1樓房屋定額分擔管理費超過每月每坪20元部分無效。   3  第三項 確認系爭社區104年7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關於系爭社區全部1樓房屋定額分擔管理費超過每月每坪20元部分無效。   4  第四項 確認系爭社區108年8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關於系爭社區全部1樓房屋定額分擔管理費超過每月每坪20元部分無效。   5  第五項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  第六項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9,2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  第七項 第五項、第六項部份,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8  第八項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5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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