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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江哲瑋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成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應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事件業經調解成立,有該事件歷審裁判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命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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