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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世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恆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榮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5,0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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