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人之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850號裁定駁回抗告。嗣復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544號駁回再抗告。則系爭事件於102年7月3日,因聲請人已不得聲明不服,業已確定。聲請人係於110年9月29日方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錄音內容,有聲請人所具書狀上之收文戳章可查,顯已逾越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