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謝隆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8萬2,784元(含自民國99年3月26日至106年5月24日間共計2,234日之第四趟延長工資238萬2,784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見本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卷二第112頁)本息。其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48萬2,7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惟按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原告應暫繳裁判費三分之一即玖仟貳佰參拾捌元(計算式:25,651-2,382,784÷2,482,784×25,651×2/3≒9,2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