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8號
- 原告
- 粟振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國抗字第14號、107年度聲國字第12號、107年度聲國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39號判決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00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均為414,0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104,000元(計算式:276,000+414,000+414,000=1,104,000),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至於原告向最高法院聲請選任周詩鈞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有關周詩鈞律師之第三審律師酬金3萬元,另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於110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向本院為繳納,不再列入計算,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