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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吳書緯律師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9,968,775元、45,478,543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4,903元,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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