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霖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仁維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吳書緯律師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9,968,775元、45,478,543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4,903元,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