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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1號

返還管理權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方世欽
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盟雄間請求返還管理權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41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將Geek-Base 臉書粉絲專頁「http ://www .facebook .com/ScreenFandomNews 」(下稱系爭粉絲專頁)管理權限歸還原告。而依原告自述:臉書粉絲專頁得為買賣標的,交易價格按該專頁之粉絲數、以每個粉絲新臺幣(下同)1至5 元之標準計算等語,則以原告於起訴時所提卷附系爭粉絲專頁首頁列印資料,顯示該粉絲專頁目前有10萬1,355 人追蹤,以每個粉絲平均值2.5 元之標準計算,原告請求返還系爭粉絲專頁管理權限之價額應為25萬3,388 元(計算式:101,355 ×2.5 =253,388 ,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管理權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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