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 原告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張衞航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佶諭律師
- 被告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見本院卷一第13頁),嗣因應憲法法庭相關判決而更正為刊登本案判決書,並增加刪除之言論(見本院卷二第45頁、第47頁至第48頁),經核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張衞航(下合稱原告,分則逕稱姓名)為配偶關係。被告丙○○化名「陳宇義」,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標題為「素人律師參選立委其妻原來是宇昌案抹黑要角」之報導,被告甲○○、丁○○(下與丙○○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姓名)則分別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言論(下與前述報導合稱系爭言論),內容指涉乙○○藉宇昌案之報導抹黑蔡英文,丁○○更指稱張衞航同為抹黑蔡英文之共犯,於法庭上護航抹黑之人,甚至聯手他人參選以達分散選票之目的等情,惟乙○○任職聯合報記者期間撰寫宇昌案報導,皆係經過多方查證、編輯台審核後刊載,並無不實情事,又張衞航受人委任係本於律師職責所在,且接受所屬政黨提名參選乃憲法所賦予之權利,並無原告所稱聯手參選、分散選票之情,原告未盡查證義務即發表系爭言論,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而侵害名譽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甲○○應給付乙○○2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丁○○應分別給付乙○○、張衞航40萬元、3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張貼本案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頁5日;㈤甲○○及丁○○應將臉書個人網頁、鯨魚網站上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言論刪除;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如下:
㈠丙○○則以:伊已善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進而撰寫該篇報導;其次,宇昌案攸關公共事務,乙○○擔任聯合報記者撰寫多篇報搞,與當時馬政府及國民黨論調攻擊呼應,伊對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屬善意發表之言論,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又原告曾提起刑事誹謗罪之告訴,業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足證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甲○○則以:伊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評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縱令言詞稍有偏激,由於宇昌案涉及國發基金使用及公眾利益﹐原告個人名譽相較於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故伊所為言論仍屬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又判斷是否有侵害名譽權應以全文整體觀之,不可僅就部分言詞斷章取義;又除了報導之外,乙○○亦有評論,可參100 年12月30日聯合報A21 版民意論壇,並非純粹報導,也有個人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丁○○則以:原告身為立委候選人及其配偶,言行舉止自應受社會大眾所檢視;其次,伊並未扭曲事實,撰寫言論係基於事實而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再者,原告未能舉證其因伊言論受有任何損害;又原告本於個人意志撰文登載於聯合筆記,藉此獲取優渥之稿費;而原告將選舉期間常見「分票」、「圍剿」之用語解讀為侵害其名譽,顯然悖於一般社會通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74頁):
㈠乙○○、張衞航為配偶關係;乙○○曾為聯合報記者,撰寫如附件5至30所示報導及評論,並曾擔任訴外人劉憶如幕僚;張衞航為律師,曾擔任訴外人黃嘉偉另案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亦曾為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候選人。
㈡丙○○發表如起訴狀原證1(即附表一)所示之報導(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
㈢甲○○發表如起訴狀原證3至5(即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7頁)。
㈣丁○○發表如起訴狀原證6至14、43(即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103頁、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
㈤原告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選偵字第34號予以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958號處分書駁回在案。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9部分
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
⒉原告雖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言論,侵害渠等名譽權云云,然而,乙○○曾為聯合報記者,撰寫如卷內附件5至30所示報導及評論等情,為兩造所不否認,而細繹前開報導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77頁至第203頁),多從劉憶如觀點出發質疑蔡英文及宇昌案,另就個人發表評論部分亦表示「蔡英文幾次公開回應,除了痛斥國民黨抹黑、人格謀殺、濫用國家資源等情緒性的字眼,未對宇昌案作任何事實說明,且不讓記者進一步提問,這種傲慢行徑,分別就是把媒體當成傳聲筒,這樣的總統候選人如何讓人民期待?」(見本院卷一第203頁),再對照乙○○曾於臉書網頁發言:「這種配稿真是吃力不討好」、「劉大主委輔選達陣,記一大功!!」、「我咧,蔡小英出來開記者會,內容空到不行,有講等於沒講,還不給問!!還沒當總統就這麼傲慢,真的選上還得了…」(見本院卷一第343頁、第365頁、第405頁),則被告指摘乙○○基於特定立場報導宇昌案及相關人士,並非毫無憑據、空穴來風,亦未虛偽捏造不實情節。
⒊何況,乙○○嗣後離職前去擔任劉憶如幕僚,其配偶張衞航又曾任蔡英文對黃嘉偉提起另案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亦為原告所不否認,益徵被告所指原告與劉憶如間關係匪淺一事,並非虛假。是以,被告基於上開事實而發表系爭言論,綜觀全文內容,並非憑空捏造,且指稱原告「抹黑」、「惡人先告狀」、「黑」、「抹黑案要角」、「配合抹黑」、「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陪劉憶如打完這場骯髒的人格毀滅戰」、「殘害蔡英文」、「幫黨國抹黑集團辯護」等語,雖帶有尖酸刻薄甚至聳動諷刺意味,令人生有不快之感,然仍屬主觀之個人意見表達。更遑論宇昌案為當時社會矚目之重大事件,事關選舉風氣及生科產業發展,本可受公眾評論,原告身為立委候選人及配偶,過往一切言行舉止將受社會大眾嚴格檢視,故被告雖以前開言論表示個人看法,仍難認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而侵害渠等名譽權云云,自非可採。
⒋至於聲請傳訊證人邱沁宜、周秀娟(見本院卷一第159頁至第162頁、卷二第75頁),欲證明乙○○當時轉職原因、與劉憶如間關係等節,惟本院既認定被告所為言論乃本於事實基礎,亦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自無傳喚前開證人之必要。
㈡附表三編號10部分張衞航另主張丁○○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言論,而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丁○○以前詞置辯。查張衞航不否認與洪孟楷合照(見本院卷二第71頁),對照張衞航、洪孟楷均將兩人合照發表於個人臉書上,洪孟楷亦稱「在這次選舉我們相互展開君子之爭」(見本院卷一第103頁),是以,丁○○據此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言論,並質疑張衞航、洪孟楷互不攻擊之目的乃為分散他黨候選人票源,並非毫無事實根據,且顯係抒發個人觀點而已,縱令使用「分票」、「圍剿」及「側翼」等言詞,仍難謂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範疇。更遑論民主國家民意代表候選人乃自願進入公眾視野,言談皆將遭到放大檢驗,故相較於言論自由,受評論人之名譽權理應受有較高程度之退讓,自不能認丁○○所為言論侵害張衞航之名譽。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照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張貼本案判決書於其個人臉書網頁,甲○○及丁○○應將如附表二、三所示言論刪除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一:被告丙○○之報導(原證1)
附表二:被告甲○○之言論(原證3至原證5)
附表三:被告丁○○之言論(原證6至原證14、43)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素人律師參選立委 其妻原來是宇昌案抹黑要角?】 作者:陳宇義 發表時間:0000-00-00 00:30 最後更新:0000-00-00 00:40 (芋傳媒記者陳宇義報導)2012年爆發的宇昌案,可說是總統直選以來最大的抹黑案之一,當時國民黨陣營與親藍媒體發動鋪天蓋地的攻勢,將宇昌生技公司誣指為蔡英文圖利。事後雖然司法還蔡英文清白,宇昌生技的愛滋病新藥也成功獲得美國FDA核准,並股票在2015年底上市,為國發基金賺進九十億台幣。 近日芋傳媒接獲爆料,當年在特定媒體撰寫宇昌案報導的記者乙○○,於事發後,獲得當時馬政府主打宇昌案閣員劉憶如重用,延攬至身邊擔任重要幕僚。而許姓記者先生,則是現在代表時代力量參選新北市第一選區立委的張衛航! 張衛航是文化大學法學碩士、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2004年考上律師後,擔任律師已15年,專長是洗錢防制法、民事法、刑事法及勞動基準法。現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法扶基金會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師,也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民事法委員會主委、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陪事件處理委員等公共服務職務,營造的形象相當清新。 而乙○○在宇昌案過程中,擔任聯合報記者,並且撰寫多篇報導,報導內容多與當時馬政府與國民黨論調攻擊呼應,據統計,在2011至2012年間,乙○○就至少名掛撰寫二十餘篇有關宇昌案與國發基金的聯合報報導,可說是主力之一。記者調查發現,2011年12月6日,乙○○在臉書上表示「這種配稿真是吃力不討好」,似乎也暗示整起宇昌案,確實並不單純。 另一個引發聯想的地方,隨著馬英九憑藉宇昌案順利連任後,當時國發基金召集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也榮昇財政部長,而乙○○則是離開記者職位,被延攬成為劉憶如的重要幕僚。 時機點的巧合,究竟只是單純的生涯規劃,還是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因素,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然而站在本土陣營支持者的立場來說,宇昌案造成的傷害,絕對難以忘懷;在宇昌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都欠蔡英文一個道歉。 編號 時間 發表處所 內容 證物 1 108年12月21日下午10時29分 個人臉書 惡人先告狀,要不要回顧一下你當初是怎樣黑蔡英文的? 你說你說蔡英文#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然後這個案子對翁啟惠造成多大的傷害,你知道嗎? 原證3,本院卷一第73頁 2 108年12月22日上午9時41分 同上 時代力量,認同抹黑蔡英文的宇昌案嗎? 事實1:時力立委參選人就是黨國抹黑者的訴訟代理人。 事實2:他的夫人許姓記者撰寫多篇報導、投書抹黑蔡英文。 事實3:許姓記者在勝選不久後,就到劉憶如旗下擔任機要。 事實4:宇昌案讓蔡英文落選、翁啟惠挨告,重創台灣生技產業。 原證4,本院卷一第75頁 3 108年12月22日下午7時20分 同上 同上 原證5,本院卷一第77頁 編號 時間 發表處所 內容 證物 1 108年12月21日上午10時9分 個人臉書 【張衛航的太太是宇昌抹黑案的幫兇?】 宇昌抹黑案應該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惡質、最骯髒的奧步,馬英九只為了鞏固自己的連任,不惜徹底摧毀掉台灣的生技業,就是要抹黑蔡英文。 宇昌生技公司是當年國內外的生技大老翁啟惠、何大一等,為發展台灣生物科技產業,建議在國發基金投資下所成立。因初期募資不順,2007年找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協助並任董事長;沒多久後,就因為找到潤泰集團參與投資,且蔡英文擔任民進黨主席,而完全退出宇昌。 2011年11月16日,時任行政院長的副總統參選人吳敦義,在專訪時重批蔡英文在副閣揆任內核准國發基金投資宇昌,隨後跑去擔任董事長。並口頭指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對此全面抹黑。 立法院國民黨團因此在2011年12月,鋪天蓋地地大打宇昌案。加開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劉憶如解密相關文件;還在國民黨團記者室內,揭露變造過日期的募資說明書,抹黑蔡英文在任內指示國發基金投資宇昌,且內定自己是未來的經營者。蔡陣營隨即反擊,劉憶如竄改日期,並強調蔡在卸任後、受邀參與前,已再三確認未違反旋轉門條款;多位生技大老也一一現身說明始末。 因為宇昌抹黑案,讓馬英九順利連任成功。司法才在蔡英文落選後慢慢還其清白。特偵組以蔡英文、其家族投資宇昌、出售股權、國發基金挹注,均查無犯罪事實,簽結掉蔡涉案的部分。蔡英文對相關人士提出的告發,雖然刑事不起訴;但民事的部分,台北地院昨以劉憶如未經合理查證,提供日期錯置的文件,嚴重貶損蔡英文的人格及名譽權,判賠200萬元。最後劉憶如不知道是怎樣磕頭求饒,換得蔡陣營的和解。 而當年最配合國民黨栽贓抹黑的,就是聯合報;光12月10日到17日短短8天,聯合報就寫了11篇大、小社論幫國民黨抹黑蔡英文。擔任全案攻擊核心角色的就是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而乙○○是聯合報當時主跑經建會的記者。 乙○○在這段期間,在聯合報紙本發了至少25篇報導,配合劉憶如放出來的黑資料,緊咬蔡英文不放。其中還在12月30日寫了一篇聯合筆記「謝長廷能圍馬救蔡?」指責謝長廷憑什麼透過每日一問,靠罵劉憶如來移轉宇昌案焦點?她很明確地配合劉憶如的抹黑方向,大罵蔡英文是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還罵被抹黑的受害者蔡英文,除了罵國民黨以外,從未對宇昌案作任何事實說明,只想把媒體當成傳聲筒,這種總統候選人如何讓人民期待? 乙○○亦步亦趨地陪劉憶如打完這場骯髒的人格毀滅戰後,就在2012年初請辭聯合報。原本規畫轉職電視台,不過因抹黑有功而升任財政部長的劉憶如,想起這位合作愉快的好夥伴,因此三顧茅廬,帶著乙○○進財政部當她機要。 這位乙○○,就是時代力量新北市立委候選人張衛航的太太。 乙○○在劉憶如造假公文日期的12月9日當天,可是意氣風發地搶占頭版頭、A3全版。自己也見獵心喜地發臉書大讚劉憶如成功輔選。 不過在民進黨12月13日出示原件,顯示劉憶如變造日期後。乙○○馬上替劉憶如感到不捨兼惋惜,擔心馬英九因此無法連任。 蔡英文在12月16日親自說明,破除國民黨的抹黑。乙○○就非常不爽,認為蔡英文沒落入他們這些邪惡媒體的陷阱,就是千該萬死。發臉書詛咒蔡英文落選。 為回應蔡英文記者會。劉憶如當天召開記者會反駁,自己從沒說過宇昌或台懋創投是弊案,也沒有說是違法,只是本於職責請蔡英文澄清大家疑惑。乙○○失望到再發臉書,罵劉憶如浪費社會資源。 此時,國民黨看抹黑已達成效,暫時收兵。乙○○就發臉書替劉憶如感到不值。 乙○○進入財政部後,曾經因為劉憶如提出證所稅的同時,遇到文林苑轉移焦點,感到慶幸萬分。還期待證所稅推出後,可以重創股市,讓她撿便宜。至於證所稅的下場,有興趣的去查一下就知道了。 時代力量立委候選人的太太,當年居然就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大抹黑案要角,而且還是全心投入其中,替親中政權殘害蔡英文,事後還因功被拔擢進財政部任職。 這種價值,是支持台灣的選民可以接受的嗎?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 原證6,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1頁 2 108年12月21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同上 原證7,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 3 108年12月21日下午11時13分 個人臉書 【記者該怎麼面對宇昌抹黑案】 前聯合報記者、前財政部長劉憶如機要秘書、現時代力量候選人張衛航配偶乙○○,被揭露曾在宇昌抹黑案期間,配合劉憶如的抹黑,在聯合報大篇幅報導。 乙○○非常生氣,說這都是抹黑;她當年就是基於記者專業進行報導。揚言要提告芋傳媒、綠黨,想必下一個就是本人了。 當然啦!身為記者,所服務的媒體要配合國民黨搞抹黑,自然很難置身事外。 不過乙○○可是在民意論壇發過聯合筆記,100%認同劉憶如的抹黑觀點喔。 如果你身為記者有點基本的是非,迫於工作要求,必須精準傳達劉憶如的抹黑。但是你不只報導,還發評論耶!而且你的評論是大罵蔡英文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還批評身為受害者的蔡英文只會罵國民黨,不值得人民的期待? 這不是配合抹黑,什麼才是配合抹黑? 更何況你事後馬上亦步亦趨地接受抹黑元凶的提攜,成為抹黑元凶的幕僚。怎樣也說不過去吧! 面對宇昌抹黑案,我是寫這樣的特稿,砲轟國家機器的濫權;你是配合國家機器的抹黑觀點,跟著罵蔡英文。你也沒這麼無辜吧! 還想告人?原來只許時力亂湊資料、數據抹黑別人;不准別人拿事實質疑你?這樣的新政治,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打壓言論自由#寒蟬效應 原證8,本院卷一第87頁至第88頁 4 108年12月21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同上。 原證9,本院卷一第89頁至第90頁 5 108年12月23日上午8時37分 個人臉書 【張衛航與新黨也關係匪淺】 還記得時代力量去年提名曾是統促黨的劉祐龍選市議員嗎?其實現在在新北第一選區選立委的張衛航,與新黨也關係匪淺。 張衛航現任的律師事務所有介紹,張衛航在時代法律事務所任職7年,是他最久的資歷。這個時代法律事務所難道是時代力量那群鬥雞律師?我再查了一下,創辦人是林美倫,律師有謝啟大、張鈞綸。 謝啟大是新黨元老,過去抹黑李登輝夫人曾文惠運鈔赴美,被判刑3月、賠償200萬元定讞。前幾年想爭新黨,搶書郁慕明,就離開另設統派小黨。張鈞綸是國民黨智庫成員。 至於創辦人林美倫,原來當過新黨的台北市議員,還是新黨發起人耶。 可以在這麼深藍的事務所工作這麼久,還在任職期間揭下黨國機器抹黑蔡英文的訴訟,現在居然還能徹底翻轉為時代力量候選人,實在難以想像。 我再看一下張衛航有無接其他政治案件。原來當年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南港站組長陳建初,曾於2006年的選戰,將查察賄情資洩漏給國民黨原住民市議員李銀來與林瑞圖。後來被起訴,而張衛航就是陳建初的辯護律師,陳建初最終被判刑6個月定讞(士林地院97年度易字第1417號、台灣高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原來時代力量主張的揭弊者保護,張衛航老早就用力挺抓耙子在實踐。 難怪時代力量的黃,會與新黨的黃,這麼相近。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新黨背景#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 原證10,本院卷一第93頁 6 108年12月23日上午9時20分 同上 【平庸的邪惡還是邪惡】 時代力量新北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張衛航說,因為劉憶如的屬下黃嘉偉只是奉命行事,還要被蔡英文告,很可憐,所以要幫他辯護。 首先要確立幾件事實: #12月13日就確知劉憶如造假文件栽贓抹黑 #張衛航的記者太太乙○○明知劉憶如造假 #乙○○在12月30日仍撰寫特稿抹黑蔡英文 #劉憶如在勝選後升官還帶乙○○進財政部 #張衛航替劉憶如抹黑集團成員黃嘉偉辯護 我很訝異,以時代力量這麼進步、人權的立場,會不知道什麼是「平庸的邪惡」。如果不知道,可以看漢娜鄂蘭;若嫌漢娜鄂蘭太深,可以看「為愛朗讀」。 黃嘉偉就算是奉命行事好了,明知這是黨國機器的栽贓、抹黑,還會因此葬送台灣整個生技業的未來,為什麼要配合? 如果認為黃嘉偉是弱勢的受害者,那應該是協助黃嘉偉向劉憶如、經建會提告、索賠才對。為什麼是替這個共犯結構辯護? 況且,這是民事官司,蔡英文是對這個抹黑集團索賠;台灣的法官有可能不問因果關係,叫最底層的執行者負起所有責任嗎? 幫黨國抹黑集團辯護,現在認錯悔改也無妨,為什麼要硬凹? 另外,張衛航的記者太太乙○○不只是報導,是明知劉憶如造假後,還寫特稿以劉憶如指控的方向,抹黑蔡英文。白紙黑字都在,有什麼好否認的? 再者,財經記者這麼多,為什麼劉憶如誰不找,還三顧茅廬敦請乙○○進財政部? 不管張衛航,還是乙○○,就是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這是無從狡賴的。再多遁辭都無法抹煞。 台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打壓言論自由#寒蟬效應#協助國民黨抹黑#奉命行事就無辜?#莫忘平庸的邪惡 原證11,本院卷第95頁 7 108年12月23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同上。 原證12,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98頁 8 110年4月14日 個人臉書 【高檢署認證 張衞航夫婦是宇昌抹黑案共犯】 在2020立委選舉期間,我得知時代力量候選人張衞航的太太是前聯合報記者乙○○,進而發現乙○○當年在宇昌抹黑案中主跑經建會,高度同情、支持劉憶如抹黑蔡英文之立場,出示各種報導、臉書發文證明此事。 進而發現,張衞航事後還擔任劉憶如下屬的律師,對抗被害人蔡英文。因此,評論張衞航、乙○○都是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 雖然張衞航夫婦提出告訴,還是士林地檢署遇到非常偏頗、刻意拖延、屢在偵查庭做出不妥心證的檢察官。但檢察官最後也只能夾敘夾議地大吃被告豆腐,最後仍是不起訴。因為檢察官也很清楚,這若起訴,將淪為笑話。 張衞航夫婦不服聲請再議。這次遇到學養充分的高檢署,就是重重打臉張衞航夫婦了。 高檢署很清楚說,關於本人事實陳述的部分,張衞航夫婦完全沒有反駁;有意見的,都是本人的評論;既然本人沒有扭曲事實,而基於事實做出評論,當然沒有不實或虛構,難以認定有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 因此駁回張衞航夫婦再議之聲請。 如此公正的裁決,也讓人對台灣的司法,又恢復了一點信心! 原證13,本院卷一第101頁 9 110年4月14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同上 原證43,本院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 10 109年11月5日 個人臉書 【淡水媽寶就是藍黃合作的產物】 最近因為史上最低劣政二代的丟臉新聞不斷,再次驗證我所說的,本屆立委有四大腦包:洪孟楷、陳以信、陳玉珍、陳椒華(吳斯懷與葉毓蘭是壞、黑心,腦袋是正常的)。 所以我就去看了一下洪孟楷臉書,發現他與張衛航還互相拉抬呢!10月29日,洪孟楷跑去祝賀張衛航當選家長會長,還說兩人選舉是君子之爭、不抹黑、不謾罵;隔天,張衛航用了同張照片,也捧了洪孟楷。 回想當時的選舉,這兩人還真的都不互相攻擊,因為他們聯手來圍剿呂孫綾;張衛航負責打著進步力量的招牌,幫洪孟楷分掉呂孫綾的票;結果洪孟楷只贏9千票,張衛航就拿下1.9萬票。 能找到這麼好的側翼來助選,主帥與側翼兩人當然是君子之爭啊! 這就與新竹市一樣。看看時代力量派出高鈺婷去當國民黨鄭正鈐側翼,搶了多少票,幫國民黨多拿下1席立委。然後看看現在高鈺婷那種鳥樣,就知道鄭宏輝輸得有多不值。 不到1年,馬上就一一證明時代力量得噁心與邪惡。比起國民黨,時代力量的消失順位還更優先,但都輸聯合報就是了! 原證14,本院卷一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