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丁○○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7元,上開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科答詢表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