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立棋
- 被告
-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龍
翁曉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被告等違約未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惟依兩造之借據第25條,關於借據所生債務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