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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被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翁曉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被告等違約未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惟依兩造之借據第25條,關於借據所生債務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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