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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黃美淑

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所謂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係指董事客觀上不能擔任清算人而言,例如:董事因經濟犯罪而逃匿無蹤,至董事本身是否有擔任清算人之主觀意願,則非上開條文考量範圍內。即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係由法律所明定,自無須經各股東或董事同意。又公司法第322條之法定清算人(即以董事為清算人者),係當然就任,無需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即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經濟部81年8月27日商字第223740號、100年10月28日經商字第10002432050號函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投資公司)之股東。且聲請人對於億圓富投資公司之董事長陳若慧、董事陳金德、董事張辰鐘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伊亦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億圓富投資公司之清算人。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億圓富投資公司之股東,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故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之股東即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固無不合,合先敘明。另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稱其亦得以該判決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云云,惟因相對人億圓富投資公司自非該判決之當事人,僅係就陳若慧、陳金德、張辰鐘及第三人等共7人,判命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其損害賠償,故聲請人以上開判決為相對人億圓富投資公司之利害關係人,自非適法,容有誤會。

㈡相對人經臺北市商業處以民國106年8月11日北市商二字第10633717200號命令解散,後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9月18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634017500號函廢止登記,而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另為規定,又相對人之股東會亦未另行選任清算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於廢止登記前之全體董事即陳若慧、張素芬、許雅琳、張玉潔、羅克偉、黃文宏、林澤鈿、陳子全、陳柏憲、林俊龍、趙文章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董事陳柏憲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確認陳柏憲與相對人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自107年6月19日起不存在確定;另董事許雅琳亦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確認許雅琳與相對人間清算人委任關係自始不存在確定。現尚餘董事為陳若慧、張素芬、張玉潔、羅克偉、黃文宏、林澤鈿、陳子全、林俊龍、趙文章等情,此有臺北市商業處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上開判決網路列印本可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現仍有廢止登記前之董事陳若慧、張素芬、張玉潔、羅克偉、黃文宏、林澤鈿、陳子全、林俊龍、趙文章為法定清算人,此因係法定職務而當然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無庸另行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聲請人既未說明上開董事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情形,自無依上開規定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故本件相對人億圓富投資公司之董事長陳若慧、董事張素芬、董事張玉潔、董事羅克偉、董事黃文宏、董事林澤鈿、董事陳子全、董事林俊龍、董事趙文章,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之規定為相對人億圓富投資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並無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所規範「不能」定清算人之情形,自無從由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核與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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