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02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如數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