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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

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辜漢忠

抗告人
江怡澤

蕭秀宇

朱文瑞

陳翊莉

王莉靈

張偉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香玲等間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所為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不服,於同年8月21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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