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 代理人
- 吳思賢
- 相對人
- 林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287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判決、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第1086號裁定確定在案,其中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最高法院以113 年度台聲字第378 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2 萬元,茲依聲請人之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即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之金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