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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昌義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謝勉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宋莉枝即宋麗枝提起訴訟,原告與宋莉枝即宋麗枝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宋莉枝即宋麗枝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宋莉枝即宋麗枝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萬9,328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萬1,494元,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財  產  價  值 1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16地號 16,259 公同共有1/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16,259×1/4=1,666萬5,475元 2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18地號 2,099 公同共有1/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2,099×1/4= 215萬1,475元 3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21地號 174 公同共有1/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174×1/4= 17萬8,350元 4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22地號  4,148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4,148×2/48= 70萬8,617元 5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37地號 147 公同共有1/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147×1/8= 7萬5,338元 6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38地號 62 公同共有1/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62×1/8= 3萬1,775元 7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39地號 245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245×2/48= 4萬1,854元 8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45地號 3,183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3,183×2/48= 54萬3,763元 9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46地號 358 公同共有1/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358×1/8= 18萬3,475元 10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55地號 1,171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371元×1,171×2/48= 21萬3,268元 11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58地號 3,170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3,170×2/48= 54萬1,542元 12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67地號 470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200元×470×2/48= 12萬1,417元 13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68地號 488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200元×488×2/48= 12萬6,067元 14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0地號 2,864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200元×2,864×2/48= 73萬9,867元 15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1地號 1,520 公同共有1/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1,520×1/4= 155萬8,000元 16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3地號 419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419×2/48= 7萬1,579元 17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74地號 6,733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705元×6,733×2/48= 131萬9,949元 18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86地號 315 公同共有2/48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315×2/48= 5萬3,813元 19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段3小段 87地號 9,930 公同共有1/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00元×9,930×1/4= 1,017萬8,250元 合        計    3,550萬3,874元 訴訟標的價額  3,550萬3,874元×1/24(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宋莉枝即宋麗枝之應繼分比例)=147萬9,32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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