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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朱家成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詩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黃亦薇 同上 被 告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被 告 邱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下分稱萬能公司、朱家成、邱詩容,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萬能公司前邀朱家成、邱詩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出具借據2紙,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7年8月25日止,利率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另於113年5月13日出具借款乙紙,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利率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41% ,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另給付均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萬能公司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1,616萬1,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借據、中華郵政存款利率、原告臺幣存款利率、客戶往來銀行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26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週年利率 利息期間 違約金 期間 計算方式 1 208萬5,268元 2.22%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息週年利率10%計算;逾期逾6個月者,則按左列利息週年利率20%計算。 2 208萬5,268元 2.22%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95萬4,036元 3.135%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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