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邱英輝 李泳昌 送達代收人 林泳昌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鎧爾實業有限公司、甲○○、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F0 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訴訟費用 │捌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 │ │ │ ├─────────┼────────────┼─────┤ │ │送達郵費 │柒佰肆拾伍元 │ │ │ ├─────────┼────────────┼─────┤ │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元 │ │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貳佰元 │ │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叁拾陸元 │ │ ├─────────────┼────────────┼─────┤ │ 總 計 │捌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