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4年度促字第30992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經核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兩造就此曾以書面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