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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02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壬○○
相對人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庚○○
相對人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甲○○柯銘達之繼
相對人
己○○柯銘達之繼
相對人
相對人
戊○○柯銘達之繼
相對人
相對人
丁○○柯銘達之繼
法定代理人
甲○○柯銘達之繼
相對人
丙○○柯銘達之繼
法定代理人
甲○○柯銘達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7條、11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庚○○、辛○○、柯銘貴及柯銘達於民國(下同)80年10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23日起至110 年10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0年11月2 日登記在案。兩造於93年12月20日約定將上開不動產權利總價值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144,000,000元,權利存續期間變更自80年10月23日起至120 年10月22日止,義務人兼債務人變更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庚○○、辛○○、柯銘達,抵押權利範圍變更如本件附表所示,立有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嗣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2月27日起以庚○○、辛○○及柯銘達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7 筆如附表二所載金額共計117,000,000 元,詎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詎相對人迄今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17,000,0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日期起之利息、違約金,而其中相對人柯銘達前於94年1月13日死亡,相對人甲○○(柯銘達之繼承人)、己○○(柯銘達之繼承人)、戊○○(柯銘達之繼承人)、丁○○(柯銘達之繼承人)、丙○○(柯銘達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7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2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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