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5號
- 上訴人
- 得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蓓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碩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王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