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甲○○ 乙○○ 丙○○ 相 對 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敏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金永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積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高亦德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泓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成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重整債權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編號0060-2:│美金59,511元 │美金59,544元 ││欣宏電子股份│ │ ││有限公司 │ │ │├──────┼─────────┼─────────┤│編號0120-1:│美金31,487.38元 │美金31,487.48元 ││台豐印刷電路│ │ ││工業股份有限│ │ ││公司 │ │ │├──────┼─────────┼─────────┤│編號0148: │新臺幣413,160元 │新臺幣413,460元 ││敏茜有限公司│ │ │├──────┼─────────┼─────────┤│編號0210-1:│新臺幣8,561,348.18│新臺幣8,561,348元 ││金永裕股份有│元 │ ││限公司 │ │ │├──────┼─────────┼─────────┤│編號0233-1:│②新臺幣2,174,651 │②新臺幣6,174,651 ││新加坡商安富│ 元 │ 元 ││利股份有限公│ │ ││司台灣分公司│ │ │├──────┼─────────┼─────────┤│編號0399: │新臺幣289,220元 │新臺幣389,220元 ││臺鑫股份有限│ │ ││公司 │ │ │├──────┼─────────┼─────────┤│編號0414: │美金741,233.6元 │美金741,053.6元 ││全漢企業股份│ │ ││有限公司 │ │ │├──────┼─────────┼─────────┤│編號0415: │美金16,082,872元 │美金16,082,871元 ││積耀股份有限│ │ ││公司 │ │ │├──────┼─────────┼─────────┤│編號0425: │人民幣10.504.15元 │人民幣10,504.15元 ││高亦德精密工│ │ ││業(深圳)有│ │ ││限公司 │ │ │├──────┼─────────┼─────────┤│編號0433: │新臺幣4,286,975元 │新臺幣4,283,975元 ││泓彰興業有限│ │ ││公司 │ │ │├──────┼─────────┼─────────┤│編號0447: │新臺幣8,305,3012元│新臺幣8,305,312元 ││成功電子工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