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 聲 請 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 重整人 甲○○
- 乙○○
- 丙○○
- 相 對 人
-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相 對 人
-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相 對 人
- 敏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 對 人
- 金永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相 對 人
-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 對 人
-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 對 人
-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相 對 人
- 積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 對 人
- 高亦德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 對 人
- 泓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 對 人
- 成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卯○○
上列當事人間重整債權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編號0060-2:│美金59,511元 │美金59,544元 │ │欣宏電子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 │編號0120-1:│美金31,487.38元 │美金31,487.48元 │ │台豐印刷電路│ │ │ │工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148: │新臺幣413,160元 │新臺幣413,460元 │ │敏茜有限公司│ │ │ ├──────┼─────────┼─────────┤ │編號0210-1:│新臺幣8,561,348.18│新臺幣8,561,348元 │ │金永裕股份有│元 │ │ │限公司 │ │ │ ├──────┼─────────┼─────────┤ │編號0233-1:│②新臺幣2,174,651 │②新臺幣6,174,651 │ │新加坡商安富│ 元 │ 元 │ │利股份有限公│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編號0399: │新臺幣289,220元 │新臺幣389,220元 │ │臺鑫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414: │美金741,233.6元 │美金741,053.6元 │ │全漢企業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 │編號0415: │美金16,082,872元 │美金16,082,871元 │ │積耀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425: │人民幣10.504.15元 │人民幣10,504.15元 │ │高亦德精密工│ │ │ │業(深圳)有│ │ │ │限公司 │ │ │ ├──────┼─────────┼─────────┤ │編號0433: │新臺幣4,286,975元 │新臺幣4,283,975元 │ │泓彰興業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447: │新臺幣8,305,3012元│新臺幣8,305,312元 │ │成功電子工業│ │ │ │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