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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林政佑

  • 當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能即保翔企業社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579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慧能即保翔企業社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共計新台幣柒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各如附表所載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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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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