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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訴人
得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碩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王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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