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05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廣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樓之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雪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六二五計算 97年度票字第9058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台幣) │ │ │ ├─┼───────────┼───────────┼───────────┼───────────┤ │1 │97年8月15日 │9,300,000元 │97年10月5日 │97年10月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