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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5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5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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