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鳳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97年度補字第490 號)。因聲請人已於96年10月18日受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雖有資產新臺幣(下同)4 億8684萬3149元,然總負債已達38億128 萬7488元,負債確已大於資產;聲請人之不動產,復遭查封登記,致無從流通變現,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所提起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已據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強制執行分配表、債權人債權申報表、稅捐稽徵所函文等件(均影本)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