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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97年度補字第490 號)。因聲請人已於96年10月18日受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雖有資產新臺幣(下同)4 億8684萬3149元,然總負債已達38億128 萬7488元,負債確已大於資產;聲請人之不動產,復遭查封登記,致無從流通變現,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所提起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已據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強制執行分配表、債權人債權申報表、稅捐稽徵所函文等件(均影本)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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