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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同皓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衖7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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