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