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00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00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更正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之記載。
(三)補正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0034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更正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之記載。
(三)補正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