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5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5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54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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