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方彬彬周群翔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楊銘賢
再審原告
陳燿欣
再審原告
余雅晴
再審原告
賈敏
再審原告
徐黃秀蘭
再審原告
陳金珠
再審原告
杜俊賢
再審原告
袁天明
再審原告
曾緇鳩
再審原告
姚新曼
兼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李瑞對
複代理人
翁義夫
再審原告
王雲彩
訴訟代理人
蔡奇
訴訟代理人
李瑞對
複代理人
翁義夫
再審原告
楊佩文
訴訟代理人
陳緯世
再審原告
郭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清來
再審被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平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4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可明。又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同法第501 條第1 項亦規定明甚。足見再審之訴應以具體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的再審理由為必備要件,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僅主張一個再審理由者,即得據以提起一個獨立的再審之訴,如以一訴主張數個再審理由者,各個再審理由均須於30日不變期間內表明之,其中任一再審理由逾期提出者,該逾期提出部分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聲字第392 號判例所示「兩者之再審理由既不相同,所應遵守之不變期間自應分別計算」之意旨,亦足參照。復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97年8 月14日所為96年度簡上字第100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於起訴狀僅表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嗣於99年10月18日提出準備書狀㈡,主張原確定判決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楊佩文復於本院10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庭提補充理由狀㈢,主張原確定判決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規定有所不當,經審判長闡明後,當庭以言詞陳稱另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經查,原確定判決於98年1 月22日即已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原確定判決卷宗查核屬實,從而,再審原告於99年10月18日、100 年3 月17日始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 款之再審事由,顯均已逾30日不變期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該部分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再審事由部分,本院爰另為判決,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