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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㈠甲○○以新臺幣肆拾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㈡丙○○以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捌佰零柒元㈢丁○○以新臺幣肆拾萬零伍佰捌拾陸元㈣戊○○以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八年司執字第一三六八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訴字第一一九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683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95年度聲字第1591號、96年度抗字第199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聲請人即債務人分別將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房屋遷讓返還相對人,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13683 號事件進行中,尚未終結;另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分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事件審理中,業據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查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供擔保金額之酌定部分:

㈠審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項第2 款、第7 款規定,民事第一審審判案件為1 年4 月、第二審為2 年、第三審為1 年,從寬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應為4 年4 月。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而繼續占有使用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土地,如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遭敗訴確定,則自停止執行時起至該訴訟終結時止,聲請人自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相對人受有損害。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即為可能之停止執行期間4 年4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㈢又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之計算標準,應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計算較為客觀公允(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33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 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則為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所明定。又土地法第148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本院認本件聲請人之相當租金損害,以年息5%估算較為折衷允恰。

㈣爰依上開原則,計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單位新臺幣,計算式中元以下四捨五入)
┌───┬───────────────┬─────┬───────┬───────────┬─────────┐
│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標的          │房屋課稅現│土地申報地價  │每年按土地及其建築物申│  應供擔保金額    │
│      │                              │值        │              │使用對價              │(期間以4年4月計)  │
├───┼───────────────┼─────┼───────┼───────────┼─────────┤
│甲○○│台北市○○區○○街38號        │ 82,100 元│50700 ×35.09=│(82100+0000000)×5%=  │93058×(4+1/3)=   │
│      │                              │          │0000000       │93058                 │403251            │
├───┼───────────────┼─────┼───────┼───────────┼─────────┤
│丙○○│台北市○○區○○街40巷1弄6號  │109,800 元│50700 ×45.70=│(109800+0000000)×5%= │121340×(4+1/3)=  │
│      │                              │          │0000000       │121340                │525807            │
├───┼───────────────┼─────┼───────┼───────────┼─────────┤
│丁○○│台北市○○區○○街52號        │ 69,800 元│50700 ×35.09=│(69800+0000000)×5%=  │92443×(4+1/3)=   │
│      │                              │          │0000000       │92443                 │400586            │
├───┼───────────────┼─────┼───────┼───────────┼─────────┤
│戊○○│台北市○○區○○街40巷1弄2號  │130,200 元│50700 ×34.50=│(130200+0000000)×5%= │93968×(4+1/3)=   │
│      │                              │          │0000000       │93968                 │407195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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