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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35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3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殘渣袋壹個其內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扣案吸食器1 組、玻璃球吸食器1 個及殘渣空袋1 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時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二)至扣案殘渣袋1 個,內含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該等殘渣既係本案查獲供被告施用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所有,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3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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