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俊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2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俊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於民國95年、98年間曾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判決,處拘役50日,嗣經減刑減為拘役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246號判決,處罰金60,000元,分別於96年7 月20日易科罰金;98年12月1 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