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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8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狄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及更正:

(一)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所載「李柏頤」,均更正為「李栢頤」。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本件所竊財物價值約新台幣58元,業由被害人受僱人李栢頤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在卷可佐,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