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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字第72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72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陳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陳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傷害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素行、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忽視自身及公共安全、酒測數值非低、酒後騎車幸未肇事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字第72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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